昨天,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依据办法,学术不端者,不仅将被取消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其他的科研项目、奖励待遇可能也将受到“牵连”。
2016年初,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从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强学校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修订。
依据《办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
《办法》要求,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高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应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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